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检测范围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机构损坏的(因灾害、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6、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施工周边的房屋进行鉴定:
1、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2、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及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包括房产、土建、隧道、基坑、地铁、桥梁、河涌及爆破平整等工程施工周边的房屋鉴定,施工前主要对周边房屋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及安全性进行评定,施工后对房屋的受损原因及受损程度进行评定,并为出现的损坏提供合理的加固处理建议。
受损后的结构安全性鉴定
受火灾、台风、雷击、雪灾、白蚁侵蚀、化学物品腐蚀及汽车撞击等灾害导致的房屋结构性损伤,依据原设计要求、国家规范标准及房屋的受灾性质对房屋灾后的结构安全性、使用性及损伤程度进行评定,并为后期的使用提供合理有效的加固处理建议。